新北市1間公司董座阿豪(化名),先前與女子小萱(化名)發生外遇,兩人多次相約出遊,還在房間擁抱及同床共枕,阿豪妻子檢視行車紀錄器畫面後發現,兩人對話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遂提告求償150萬元;新北地院認為,兩人互動親密,明顯侵害妻子配偶權,判決阿豪及小萱應連帶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阿豪妻子主張,她與丈夫在2012年結婚,並育有3名子女;2023年間,丈夫開始與女子小萱來往密切,兩人經常一同出遊,還在住家及摩鐵發生性行為,丈夫還贈送精品、房產給小萱,甚至出資協助小萱設立公司,導致她精神蒙受極大痛苦,遂對兩人提告求償150萬元。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影片後發現,兩人提及「無套內X」、「會讓你X」等語句,小萱還說:「跟你在一起,每天都在過情人節」、「我們還可以在那個小窩裡面抱一下」、「為什麼生理期你都不抱抱」;男方則回:「去房間摸就好了」,這些對話內容極為親密,雙方還相約擁抱、陪伴,足認兩人互動明顯逾越正常社交分際。
小萱辯稱,行車紀錄器影像屬非公開活動,阿豪妻子行為明顯侵害隱私,應排除證據能力;但法官認為,該部車輛為夫妻共同使用,對話內仍亦非透過強暴、脅迫等方式取得,取證方式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行車紀錄器影像可以作為本案證據。
法官認為,阿豪與小萱互動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嚴重破壞夫妻信任及婚姻生活圓滿,考量妻子月薪3萬5000元、小萱月薪3萬至5萬元,阿豪年收入300萬元、名下有2棟房產等情狀,判兩人應連帶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