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歲的胡姓男子,多年前擔任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站長時,因漏報鉅額所得遭裁罰2371萬餘元,多年來卻僅清償4萬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認定其有履行能力卻故不履行,且涉嫌隱匿7億元財產,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胡男於2006至2007年間擔任站長,明知應依實際交易申報一時貿易所得,竟夥同他人利用會計系統將發票拆解至5萬元以下,虛偽記載賣方資料並利用人頭社員攤提所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發現後,於2014及2015年依法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因胡男逾期未繳,案件於2017年起移送桃園分署執行。執行官深入調查發現,胡男自2007至2016年間,多次出售名下桃園區與蘆竹區多筆不動產,賣價流向不明。其銀行帳戶亦有不明資金匯入後被提領現金,顯有隱匿處分財產之情事。

胡男另將部分資金匯入名義上由妻子擔任負責人、實則由自己掌控的公司,再以現金提領方式隱匿處分財產,總金額高達7億元。訊問時胡男辯稱資金為發給社員的款項,並稱提領現金是奉妻子指示,始終無法提出受領名冊或誠實交代流向。

行政執行官認定胡男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不履行」及「隱匿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等要件,於今年9月16日暫時留置並向桃園地院聲請管收。法官審理後認定符合法定要件且有必要,當庭裁定准予管收,隨即解送管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