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名陳姓男子與李姓妻子感情不睦,2024年12月底竟將兩人過往合意拍攝的裸照與愛情動作片,上傳至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與網友「交流」祝新年快樂。陳男辯稱2021年在推特(X)創立帳號發布性影像,已取得李女「概括同意」,但法官認為不同平台不能推論李女有「無限期授權」。全案依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判處陳男6月徒刑。

判決指出,陳男與李女2008年結婚,兩人原為夫妻(現已離婚)。陳男從2024年12月間起,未經李女同意,透過Telegram將李女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及性行為影片,傳送給至少10名真實姓名不詳的網友觀覽。李女因察覺丈夫行蹤可疑報警處理,檢警於2025年2月發動搜索,查扣相關電子設備。

陳男在庭訊時坦承傳送影像,但否認犯罪。他辯稱,因為與妻子感情不融洽、性生活不理想,他在Telegram看到有人展示老婆的性影像,便想透過「交換經驗」向對方請教如何改善夫妻感情。他宣稱傳送的照片都有挑過,「絕對沒有露臉」,且曾發過「老婆性影像」向網友說新年快樂。

辯護律師主張,陳男早在2021年就在推特(X)創立帳號發布性影像,當時已取得李女「概括同意」,目的是夫妻間的情趣。律師強調,李女曾看過陳男操作手機與網友對話卻沒反對,應視為「默示同意」,被告主觀上並沒有違法故意。

法官調查後認為,被告提供的推特截圖是3年前的舊資料,且內容未提及Telegram平台,不能以此推論李女有「無限期授權」。李女曾證稱,是因為發現丈夫失業卻整天忙著玩手機,靠近查看才驚見肉色照片並暗中錄影蒐證。法官認為,李女當時是為了取證而保持沈默,並非被告所稱的「默示同意」。

判決書直指,被告自承當時夫妻感情已淡,更應知道妻子不可能同意將私密影像分享給陌生網友觀看,其辯詞顯與常情不符。

法官審酌,陳男與李女曾為夫妻,理應互相尊重,卻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導致對方身心受創。法官特別提到,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推諉卸責,顯然毫無悔意,且至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犯後態度欠佳。全案依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並沒收犯案用的iPhone 15 Pro Max手機及硬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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