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捷/台南報導〕當詐騙車手代墊買月餅與水果禮盒,落網後竟想向法官「報帳」扣除!王姓男子當車手被判刑,上訴辯稱查扣的犯罪所得,包含他代墊禮盒與油資不應沒收,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這是犯罪成本,而且原審還少算700元,近日改沒收28萬5700元並駁回上訴。

王男上訴主張,自己去年因網路求職誤入詐騙集團,原以為是正派人力派遣公司,事後起疑仍配合提款。他自陳待命底薪每天1300元,在台南市區面交每筆抽成1000元,本案報酬僅2萬5300元;其餘款項是詐團幹部匯還他代墊的水果禮盒、月餅禮盒與油資,並非犯罪所得,甚至包含其他案件款項。他並稱名下自小客車僅是代步工具,非犯罪工具,請求輕判。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指出,警方扣案與王男主動繳回款項合計為28萬5700元,一審誤算為28萬5000元。法官強調,詐欺利得沒收採「總額原則」,是為了徹底根除誘因,王男買禮盒與加油等支出都是犯罪成本,依法全數沒收。此外,王男開車載運龐大現金且跨足多縣市,車輛對犯罪具推進效果,確屬犯罪工具,維持沒收。

量刑部分,台南地方法院一審依加重詐欺等罪,判處王男4年與1年2月徒刑。王男雖提出悔過書,但無力賠償未能與被害人和解。二審合議庭認為,王男有謀生能力卻貪圖利益充當車手,致被害人蒙受巨額損失,嚴重破壞治安與金融秩序,原審量刑合乎比例原則,駁回其量刑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