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國中男教師遭女畢業生控訴,在課堂上當著全班面前譏弄她身材是「飛機場」,甚至多次無端觸碰女學生手部,某次更在教室明明有掛鐘的情況下,突然一把抓起她戴手錶的手腕辯稱「要看時間」,讓女學生感到極度被冒犯且身心受創,女學生畢業後決定申訴,校方性平會調查認定該名教師同時構成「性霸凌」與「性騷擾」,決議記過1次,並要求他自費接受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課程,教師不服一路打行政官司力求翻盤,甚至反咬學生串供、誣指同學證詞是受「月暈效應」影響,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打臉教師說法,將訴願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受害的A女指控,國中在學期間,該名男教師竟公然在課堂講台上以「飛機場」等羞辱性字眼調侃她的身材,令她當眾難堪委屈;不僅如此,課堂分組討論時,老師常擅自將她遮擋答案的手強行移開,更曾在教室牆上有時鐘的情況下,毫無預警抓起她戴手錶的手腕拉近「看時間」,種種踰矩的肢體碰觸讓她極度反感,女學生畢業後不再隱忍,具名向校方提出性平申訴。
校方性平會調查後認定,在課堂公然嘲諷「飛機場」已構成性霸凌,而無故移開手部、強抓手錶等肢體接觸則構成性騷擾,建議教師自費接受6小時心理輔導與8小時性平課程,學校教師考核會隨後決議核予記過1次處分,並報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定發布懲處。
但該名教師不僅矢口否認曾說過侮辱字眼,更強調絕無故意碰觸學生肢體,在屢次申復遭駁回後,他憤而提起行政訴訟,反咬A女的親姊姊曾聽聞他過去涉及的性平前科,進而「傳承偏見」給甲生,導致同班同學受到「月暈效應」影響集體作偽證,同時質疑調查小組未傳訊他聲請的5名學生,程序存在嚴重瑕疵。
高高行審理後指出,多名在場的同學均具結明確指證,確實聽聞教師當眾說出「飛機場」,也曾目睹他抓起甲生的手錶看時間;儘管部分細節因時隔久遠略有模糊,但核心違失情節明確一致,足堪採信,至於教師所謂的「月暈效應」,並無任何具體事證能證明學生串通或心存誣陷,抗辯純屬卸責之詞,合議庭認定原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將該教師訴願駁回。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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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性騷擾,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