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歲男子承認在親生女兒 6 歲至 11 歲期間,多次於家中、殘廁及酒店強姦她。他周三(23 日)於高院承認 14 項強姦罪,法官潘兆童指將會判處較長的刑期,押後至 11 月 4 日判刑,並下令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被告須還押。
案情指,被告多次犯案沒有使用安全套,又曾向妻子聲稱帶女兒到主題樂園,實際帶她到酒店,犯案次數之多,令女兒對於與被告性交感麻木。被告亦以教做功課、為遊戲帳戶增值為由,要求女兒就範。
被告 F.K.Y(現 48 歲,從事地盤工作),承認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1 日,分別 14 次在屯門一單位、商場殘廁及 4 間不同酒店強姦事主 X。
案情指,事主 X 於 2009 年出生,為被告的親生女兒。X 於 2022 年向學校社工透露多年來遭被告性侵,事件報警處理。X 在與警方的錄影會面提到,自 6 歲起,被告多次與她進行插入式性交,犯案地點包括家中、酒店等。被告多次犯案時均沒有使用安全套。
首項控罪發生於 2015 年,當時 X 僅 6 歲,X 當時獨自與被告在家中,被告要求與 X 性交,又以為她的遊戲帳戶增值、買毛公仔為名利誘她。X 當時不理解情況,順應被告的要求。被告於是強姦 X,並向紙巾射精,當時 X 感到私處不適。及至 2016 年,被告曾至少兩度帶 X 到一個商場的殘廁強姦她,被告通常會在周末或 X 放學時帶她到殘廁犯案。
及後被告曾告知 X 要到酒店性交,因為 X 的母親亦經常在家;X 表示不願意。被告提出支付 300 至 500 元讓她為遊戲帳戶增值,X 因而就範,被告又指 X 要完成 3 次性交才給她 300 元。
及至 2019 年,當時事主 9 歲,被告首次於酒店強姦她。在事發前數天,被告向 X 指如她想要錢買電子遊戲,便要和他一同到酒店,但要假扮到主題樂園遊玩。
其中兩次犯案時,被告早上帶 X 到酒店並強姦她。二人之後睡覺,約一小時後被告起床,要求再次性交,被告兩次均在 X 的體內射精。約 10 分鐘後被告第三度要求性交,X 拒絕,但被告指會減少給她的金錢,X 堅持拒絕,二人隨後離開酒店。
及至 2021 年,X 當時 11 歲,被告早上駕車載 X 到酒店,先後兩次強姦她。X 當時感到劇痛及不適,亦相當憤怒。X 指由於被告答應會付錢讓她買遊戲,X 沒有拒絕,但她指當時「心裡面呢有好多個拒絕」。而由於次數太多,X 隨後對於與被告性交已感麻木。
同日,二人中午出外用膳,回酒店後被告再次要求性交,並強姦 X。
被告於整個過程沒有使用安全套。X 提到,因為她沉迷於網上遊戲,因為被告會為她的帳戶增值,即使她不願與被告性交,仍會就範。
第四年,我們仍在現場。支持《法庭線》,讓我們走得更遠。
案情續指,2021 年 5 月 23 日,被告帶 X 到酒店強姦她。被告亦提早告知妻子準備帶 X 到主題樂園,被告駕車到酒店時,X 帶同功課並要求被告協助她完成功課。被告則指要性交後才協助 X 做功課,X 堅持要先完成功課,被告遂協助她做功課。
隨後被告便強姦 X,她及後提出要做功課,約 30 分鐘後被告催促她,指要繼續性交,被告再次強姦 X。當 X 穿衣服離開時,被告質問她為何離開,又指 X 浪費他的金錢在酒店做功課。在同年 11 月 21 日,被告再於同一酒店強姦 X。
在 2021 年 8 月 18 日,被告亦帶她到一間酒店並三度強姦她。她在過程中感到劇痛,當被告第三次要求性交時,X 感到厭惡並踢開被告,但被告指「要繼續畀」,又做手勢稱「咁呢個手勢就係代表要畀爸爸」,又威脅如 X 拒絕,便不教她做功課,最終 X 只能就範。
當被告提出第四次要求時,X 穿上衣服離開酒店,最後被告為她的帳戶增值 300 元。
根據紀錄,被告自 2019 年至 2021 年間,曾分別於 4 間酒店,先後 50 次預訂房間。X 於 2022 年 11 月驗傷,醫生發現她的處女膜有兩處裂傷,屬於受到插入性創傷所留下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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