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互相轉帳、代墊醫療費很常見,但如果其中一方過世,過去幫忙支付的錢,能不能主張是「借款」,列為死者生前未償債務,進一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就有一名丈夫在妻子過世後,主張多年來曾陸續匯款給妻子,還替妻子支付近200萬元醫療費,這些都是妻子欠他的錢,希望列入遺產稅未償債務扣除額。

這名男子的妻子於2022年7月過世,丈夫代表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原本核定遺產總額9,613萬餘元、遺產淨額2,673萬餘元,應納遺產稅267萬餘元。丈夫對其中多項核定結果不服,包括妻子生前是否積欠他債務。

丈夫主張,從2007年至2019年間,他曾從自己的銀行帳戶轉入妻子帳戶,或替妻子支付購車款,合計約1,203萬元,這些錢都是妻子向他借的。此外,2019年至2022年間,他又替妻子墊付約199萬元醫療費,因此認為自己對妻子具有債權。

不過,國稅局認為,夫妻間有資金往來,不代表一定存在借貸關係。要認定是借款,除了證明確實有金錢交付,也要證明雙方當時具有借貸的意思,包括借多少、如何還款等。

國稅局曾要求丈夫提出借貸金額、期間、還款方式及利息等證明,但丈夫表示,夫妻之間借錢通常只是口頭約定,並沒有詳細約定。國稅局因此認為,單憑夫妻間的轉帳紀錄,仍不足以證明這1,203萬元都是借款。

至於近200萬元醫療費,丈夫雖提出信用卡帳單,並標註醫院、藥局、醫療器材等135筆刷卡紀錄,但相關明細無法辨識實際就醫者及購買品項,因此無法證明全數都是替妻子支付。

更重要的是,依民法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而扶養範圍除了日常生活費用,也包括配偶生病時維持生活所需的醫療支出。因此,即使丈夫確實替妻子支付醫療費,也屬於履行夫妻間扶養義務的一部分,不能僅因費用由丈夫支付,就直接認定丈夫因此取得對妻子的債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尚未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證明,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過,由於未償債務屬於減少遺產稅負的項目,納稅人必須負起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夫妻之間即使有大筆轉帳或代墊支出,也不代表日後就能直接主張是借款。若要在另一半過世後,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仍須提出足以證明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及債務尚未清償的相關資料,不能只靠轉帳紀錄或口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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