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謝姓男子日前開車行經路口,轉黃燈時駛入,導致未暫停禮讓行人,遭科技執法拍照舉發,謝男認為,當時若急煞恐釀追撞,經申訴無效後,提出空照圖佐證,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法官綜合相關證據,認為當時行穿線內縮14公尺已有充分反應距離,且車輛與行人行進方向距離不足3公尺,認定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無違誤,駁回告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謝男今年2月28日下午2時4分許,開車行經基隆市愛三路、仁二路口時,在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之際,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遭基隆市警察局依科技執法採證照片逕行舉發。

謝男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6000元罰鍰,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此案,經申訴無效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謝男主張,當時是在前一路口轉黃燈時駛入,該路口長達50公尺,以時速近50公里通過需約4秒,依法應加速通過。但他質疑,前一路口與違規地點行人號誌變燈時間無足夠秒差,車輛通過時行人號誌已變綠燈且集體起步,若在路中央採取緊急煞車,勢必造成後方車輛追撞,非合理駕駛行為的選擇,客觀上欠缺期待可能性。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採證照片清晰顯示,謝男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行進方向距離不足一個車道寬,且他知悉有行人正在通過,本就應暫停禮讓,原處分並無違誤。

勘驗採證照片發現,謝男車輛駛入行穿線前,行人已集體朝行穿線行走;當車輛駛入時,與行人距離僅約2組枕木紋(約160至240公分),明顯小於取締原則規範的3公尺,且現場視野無遮蔽。

法官認為,車輛行經行穿線本應減速接近,現場無論號誌指示為何,遇行人穿越都應暫停禮讓,而非搶先行駛。

依據謝男提出空照圖,該處行穿線並非設於路口正中央,而是內縮距離路口約14公尺,縱使通過路口時行人號誌轉為通行,該段空間也足以提供駕駛人預留反應與煞停時間。

綜合相關證據,法院認為,謝男加速通過具有過失,裁決處開罰6000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處分,經核未有裁量逾越、怠惰或濫用等瑕疵情事,因此,駁回告訴,由謝男負擔300元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