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NEWS今日新聞] 中聯致癌油案近日再爆台糖早在5月就驗出粗油原料含有超標7倍的苯駢芘,卻未通報。對此,資深媒體人黃揚明今(3)日指出,儘管衛福部、經濟部均以《食安法》規範的是「產品」、不包括「原料」為由,認定台糖沒有法定通報義務,但台糖總公司所在地台南市另訂有《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也讓外界質疑,賴清德市長任內制定的食安規範,台南市政府如今敢不敢依法追究台糖責任?
黃揚明揭:賴清德市長任內提出《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黃揚明今發文表示,這項自治條例的由來,要從2014年劣質油風暴後說起。賴清德連任市長後,在第二任上任的第一天,也就是2014年12月25日當天,就在臉書寫下:「首先就是要制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今天立即於增開的市政會議中提出《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進行討論,足見市府團隊沒有因選舉而懈怠,以市民的基本權益保障為施政優先考量」。
黃揚明指出,不過這項自治條例最後是到2016年1月29日才正式公告施行,這項優先法案拖了1年多,原因是賴清德在2015年有200多天不進議會,但那不是重點。
黃揚明質疑:該條例明定應通報 黃偉哲要不要裁罰台糖?
黃揚明表示,重點在於,《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中也訂定了業者的通報義務條文,該條例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48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若違反通報義務,第16條規定罰則為:「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黃揚明說,這2條條文,都是賴清德市長任內就這樣訂定的,至今沒有改過。
黃揚明質疑,就算衛福部食藥署、經濟部都以《食安法》中通報法定義務僅限「產品」,因此台糖沒有義務,但是台南市的自治條例是針對「食品」,並非「產品」。根據《食安法》第3條明文定義:「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黃揚明追問,台南市長黃偉哲現在要不要依違反自治條例的通報義務,裁罰總部位於台南的台糖?就算罰則很輕,最高才6萬元,但法定通報義務,在這條例中應該是無庸置疑的。還是賴清德總統領導的中央團隊、延續的台南團隊,現在要打臉當年賴市長訂定的自治條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