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4日公布重大裁罰案,台灣人壽因內部控制嚴重失靈,遭重罰新台幣960萬元。該公司一名員工利用系統漏洞與內控鬆散,長期挪用懸帳款項,舞弊時間長達5年、累計94筆,挪用金額高達1,653萬元。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整起案件起因於台壽在處理保戶反映未收到失效保單退費時察覺異常,於去年12月向金管會通報重大偶發事件。金管會隨後進場檢查,發現違失情節相當嚴重,涉案員工自2020年5月一路挪用到2025年6月。
金管會查出,該員工主要鑽了數項內控漏洞。在退費作業方面,受款人全非保單關係人,退款原因卻被虛偽登打為「續期保費溢繳退費」,過程中不但沒有任何付款憑證或簽呈,主管甚至借出自己的帳號密碼、未落實覆核就逕行放行,連基本的洗錢防制交易對象姓名檢核都沒做。
權限管控也形同虛設。承辦人同時具有系統起案與請款放行權限,退費與取消自動墊繳的覆核主管竟是同一人,內部牽制機制徹底失靈。員工私自利用系統「轉帳」與「不喪失價值條款」功能轉移懸帳款項;甚至未經核准就可自行在系統更改還款日,將滯繳息「直接歸零」。
此外,保戶補繳保費或申請增加保額後的款項,未同步入帳而是長期掛在懸帳遭挪用。失效外幣保單因無匯款帳戶滯留的款項,也未積極退還,淪為不肖員工的提款機。同一筆懸帳款項被拆成多筆付款,公司卻未建立異常交易監控機制。
金管會認定,台壽內部控制與內部牽制機制嚴重失靈,不能僅將弊案歸咎於員工個人故意行為,董事會與高階經理人必須負起督導責任。金管會針對台壽內控缺失及未落實洗錢防制部分裁罰840萬元,另針對未落實消費者保護、未積極退還失效外幣保單款項裁處120萬元,合計重罰960萬元。

金管會指出,相關缺失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的《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其中未落實交易對象姓名及名稱檢核,也涉及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規定。考量舞弊時間長達5年、挪用金額達1,600萬餘元,加上涉及多項內控缺失,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開罰840萬元;另因台壽對已失效外幣保單未妥善納入應付未付款項退還之聯繫機制,未積極清理相關款項,再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開罰120萬元。
針對該筆財務損失,台灣人壽已承諾將全數承擔下來,不影響保戶權益。金管會並要求台壽全面清查現存懸帳、啟動「責任地圖」嚴懲失職人員,並限期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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