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新光金旗下新壽因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外價金)申報作業違規,今(24)日遭金管會合併裁罰新台幣240萬元。金管會指出,新壽存在內控制度失效與監理報表申報錯誤兩大缺失。

根據金管會裁罰公告,新壽今年1月1日外價金期初餘額自行收回減少為560億元,較前一年度期末餘額驟減475億元,因此遭罰180萬元。保險局認為,外價金係保險法令明定之法定負債,新壽未依「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3點之1規定辦理,逕自減少外價金餘額。更嚴重的是,決策過程未依內部控制作業程序先確認該作業之適法性,顯示公司雖有建立內控制度,但功能未能有效發揮。

除內控制度不符規定外,新壽在監理報表申報上亦多次出錯。雖然新壽於今年5月15日發布第1季財務報告時,已依規定將3月31日外價金餘額提列為1,041億元,並附註揭露1月1日外價金開帳餘額為1,035億元,但隨後仍出現重大過失。

新壽於5月20日向保險安定基金申報4月月報表時,竟仍以錯誤基礎之外價金數額進行申報,直至申報5月月報表資料時才改為正確數據。金管會認定新壽未依規定正確申報財務業務資料,另行加罰60萬元。

金管會保險局指出,新壽於民國115年(即西元2026年)5月15日發布第1季財務報告後,5月20日仍以錯誤基礎向安定基金申報月報表,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1第2項規定。

新光人壽。(圖/翻攝自google map)
新光人壽。(圖/翻攝自google map)

保險局表示,新壽內控制度、相關作業程序不符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裁罰180萬元;提出帳簿、表冊、傳票等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所列外價金數額仍有錯誤,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1項規定裁罰60萬元。

本案凸顯新壽在合併後的營運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外價金作為保險業法定負債,其準確申報攸關保險消費者權益與金融市場穩定。新壽不僅未事前確認減少外價金之適法性,更在發布正確財報後仍持續向監理機關申報錯誤數據,顯示公司內控機制執行不力,決策流程欠缺法令遵循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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