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王姓男子今年除夕夜,在路上跟鄭姓、賴路人擦肩而過時,喊「新年快樂」,被誤以為遭嗆聲挑釁;王男被2人當街毆傷,打到頭皮、臉部撕裂傷;事後報警提告,偵審期間,鄭男、賴男都認罪,被依共同犯傷害罪,各判處2人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與友人於今年2月16日除夕夜凌晨2時許,徒步走在基隆市仁愛區愛四路時,從後方繞過鄭男、賴男,並喊了一句「新年快樂」;未料,2人疑似認為遭嗆聲「新年快樂X小」釀成口角。
過程中,賴男徒手朝王男臉部揮拳,鄭男則隨手抓起路邊機車上的安全帽,朝對方頭部猛砸,導致他受有頭皮撕裂傷、右側眼瞼及眼周圍撕裂傷等傷害。
事後王男報警提告,鄭男、賴男都坦承犯行,被檢方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鄭男、賴男2人正值青年,與王男素不相識、無舊怨,只因路上錯身而過的言論而引起不悅或誤會,共同毆打對方,顯見自我控制能力尚待加強、法治觀念薄弱。
法院考量,2人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但王男不願調解,也未賠償損害;審理後,將鄭男、賴男依共同犯傷害罪,各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