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2021年5月購買一台冰箱,2026年3月15日冰箱突然失去冷藏冷凍功能,他認為冰箱存在重大製造瑕疵,導致家裡幼童生活大受影響,先以7萬700元購買新冰箱,再提告要求原冰箱公司應給付新冰箱費用;法院指出,李無法證明冰箱缺少該公司所保證品質,判決駁回。可上訴。
李姓男子對韓國來台設立的一間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訴訟指出,2021年5月12日透過該公司授權的經銷商購買對開冰箱1台,冰箱卻於今年3月15日突然完全喪失冷藏及冷凍功能;經技師到府檢測,冰箱所顯示異常代碼「CHE」代表冷煤循環系統發生洩漏,導致系統全面失效。
李主張,冰箱顯然存在重大製造瑕疵,技師多次到府維修均告失敗,雙方已合意終止維修程序,該公司台南服務站主管於電子郵件載明「設備經多次檢修後仍未能有效恢復正常使用」;這種情況導致家裡自3月15日起完全無冰箱可以用,家中幼童生活大受影響,存放食材大量報廢。
李認為,今年3月30日被迫自費7萬700元購入另外一台冰箱,該公司口頭提出方案後刻意迴避書面化,對於其提出要約刻意保持沈默,顯然沒有誠意解決,他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對方應給付7萬700元。
該間公司說明,經派員到府確認冰箱故障代碼為CHE(通常代表高壓異常),告知隔日將派遣工程師再為檢測及維修;3月18日前往初步檢測,未發現有冷媒外洩情形,李姓男子即明確拒絕其他測試或更換零件;由於李不斷拒絕公司前往家中檢修,無法確實檢測故障原因,基於服務客戶的善意,建議免費更換主要零件(即大方向維修)。
公司表示,經李同意後進行更換,更換主要零件後,李再次報修故障並拒絕繼續維修;自3月25日至26日間,因李拒絕維修,雙方轉為協商補償方案,27日建議提供備用機給李使用遭拒,李自行於30日花費7萬700元購買他牌冰箱,消保法得請求賠償範圍僅消費者因健康與安全受侵害而生損害,不包括商品本身瑕疵損害。
公司主張,李依消保法規定請求賠償,洵屬無據;李並未證明冰箱於2021年5月間購買時確實缺少保證品質而出現瑕疵,亦未證明冰箱於危險移轉時欠缺保證品質,故亦不得依民法請求賠償。
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認為,消保法請求賠償範圍包括商品本身瑕疵的損害,李無從依消保法規定求償;至於李另依民法提出保證書、冰箱照片、檢測照片、維修單、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統一發票等,只能證明冰箱故障、兩造間協調過程及購買新冰箱所花費金額等。
法院指出,李無法證明冰箱缺少該公司所保證品質,經闡明李應善盡舉證責任後,李仍未就此補充其他證據,難認依民法求償主張為有理由;因此,李依消保法或民法請求電信公司給付7萬7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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