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黃麟凱去年1月執行槍決,廢死聯盟認為法務部核准執行死刑的「令准」,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主張當時有憲法法庭暫時處分及刑事再審程序進行,質疑法務部核准執行違法,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最高行政法院24日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黃麟凱在2013年10月帶著童軍繩到前女友王姓女子家中,勒斃王女和王母,還對王女性侵,警方循線調查後撥打電話給黃麟凱,他得知女友死亡,第一時間竟冷回:「關我什麼事」。最高法院2017年判他死刑定讞,去年1月槍決伏法,僅32歲,是台灣史上最年輕的死囚。
社團法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主張,法務部核准黃麟凱死刑執行的「令准」,直接發生於令到3日內執行、剝奪受刑人生命的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
廢死聯盟主張,當時另有憲法法庭暫時處分及刑事再審程序進行中,法務部仍核准執行,違反相關規定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核准死刑執行函違法。
今年5月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裁判及執行,均屬刑事司法過程。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死刑案件後,審核有無停止執行、再審或非常上訴等事由,再決定是否令准執行,屬刑事裁判執行程序。
北高行也指出,死刑執行程序所生爭議,如有提供救濟必要,基於事務相近及避免救濟途徑分歧,應由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或類推適用相關規範審查,並非監獄行政所生公法爭議,行政法院沒有審判權,因此裁定駁回。廢死聯盟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24日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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