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NEWS今日新聞] 三重一名女童疑似遭不當管教,被目擊者拍下,據了解,該名女童身上掛著寫有「畜生」等字的紙板,經路人關切後,父親才叫孩子將紙板拿下。而警方依父親則已違反保護令內容,依法逮捕。衛福部表示,以「羞辱」方式對人格尊嚴同樣相當大,而父親因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有民眾昨(28)日在三重區發現,有一名女童身上掛著紙板,且有「畜生」等字樣,身旁還有2位家人,經過超商等地,引起周遭民眾注意。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郭彩榕今(29)日說,對於兒虐絕對是零容忍,即便不是用打罵的方式,而是「羞辱」,對於人格尊嚴的傷害也非常大。至於涉及個案細節,她表示,地方政府已經有介入,不便描繪過多細節以保護當事人。

但父親已有保護令,孩子卻未被安置的狀況,郭彩榕則提到,是否安置與申請保護令是分開的,若違反保護令會涉及刑責問題,但要不要安置與申請保護令無關,需由社工進行安全評估,須回歸專業判斷。

不過,保護令是否也因此無法彰顯其效用?郭彩榕強調,保護令有非常多款,如第一款、第二款是禁止行為,包括禁止再施暴、禁止騷擾等,只要遵守就沒有所謂的遠離,也不排除可住在一起。另有其他款項,則是涉及到遠離,就不可能再住一起;因此仍回歸到個案所核發的保護令款項是什麼。

郭彩榕也提醒,管教的用意應該是要導正孩子的行為,對於手段的拿捏上仍要留意是否會造成孩子自尊心受損或是出發點是什麼。以此次新聞案件來看,透過「羞辱」的方式,對於改正孩子的行為並沒有必然直接關係,反而是在過程中會造成孩子自尊心受損。也可能留下陰影。

郭彩榕提到,任何人發現周遭人有違反保護令的狀況,可通知警察或社工;因為違反保護令基本上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若是刑事犯罪,警方則會介入進到後續刑事偵查的程序。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