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助的承租人居住使用,其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逾新台幣15000元。
中區國稅局說明,住宅法規定的公益出租人制度,是為了鼓勵屋主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提供屋主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等租稅優惠,以達到擴大社會住宅量能,落實住宅法的租屋協助政策,減輕弱勢與負擔能力薄弱者的居住負擔。
但承租人若不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屋主出租住宅所獲的租金收入,就無法適用綜所稅租稅優惠規定。
中區國稅局指出,近期受理復查案件時發現,有屋主在未確認承租人是否取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資格的情況下,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扣除公益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免稅額。
但卻發現,承租人承租房屋並未做居住使用,而是供營業使用,已不符合租金補貼資格,因此國稅局取消屋主列報租金收入免稅額,並核定補徵稅額。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屋主在簽訂租約及申報所得稅前,應先確認承租人是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以維護自身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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