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曾在2021年查獲一男子,買賣紅單並獲利500萬元,卻未依規定在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最後被國稅局揪出,先補稅175萬元,再因逃漏稅裁罰70萬元。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轉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也就是預售屋權利,也要申報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只要完成權利轉讓契約,就應在訂約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若未申報,除了補繳稅款,還可能遭到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為杜絕炒作房價,自2023年7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上路後,預售屋原則上已禁止換約轉售,違者按戶開罰新台幣50萬元至300萬元。
中區國稅局長倪麗心提醒,雖然平均地權條例原則上已禁止預售屋買賣交易,但稅法規範的是按行為課稅;即便預售屋交易不合法,但仍要依法繳稅。
中區國稅局曾查獲甲君在2021年9月以新台幣236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約,購買預售房地,並已支付價款470萬元。
到了2023年10月,甲君就將該預售屋的權利,轉讓給乙君。雙方議定的轉讓總價為2890萬元;其中,乙君未付甲君1000萬元,並承接剩餘未支付建設公司價款1890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該交易中,甲君只向建商支付價款470萬元,卻從乙君處獲得1000萬元。因此,成交價額為1000萬,減除甲君成本470萬元(即實際支付建商金額),若無法出示實際成本費用,則按成交價額的3%(1000萬× 3%),設算交易成本30萬元,最終核定課稅所得為500萬元。
而甲君在2021年9月取得該房地權利,卻在2023年10月轉讓,相當於持有期間超過2年但未逾5年,適用稅率35%,補徵房地合一稅175萬元。
但甲君未在交易後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涉嫌逃漏稅,按0.4倍裁處罰鍰70萬元;相當於連補帶罰共245萬元。
中區國稅局提醒,預售屋權利轉讓的「成交價額」,應以賣方實際收取買方的款項為準,並不包含買方後續接手支付建商的款項;而「取得成本」則是賣方先前已實付建商的累計款項。民眾若交易預售屋權利,卻漏報房地合一稅,未應儘速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或辦理更正,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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