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女子自摩斯漢堡離職後經濟窘迫,今年4月14日晚間攜帶菜刀及水果刀,回到老東家搜刮現金,店員指揮客人迴避,「錢給妳」他邊後退邊將鈔票放在門口處矮牆上,蘇女搶走5千元而被訴,法官認她雙親接連過世後身心狀況嚴重惡化,實有值得憐憫之處,酌減其刑,認她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4年10月。
檢方起訴,蘇女前為摩斯漢堡店員,今年4月14日晚間8時47分許攜帶菜刀及水果刀各1把,前往老東家自行操作並開啟收銀機後,徒手竊取現金5000元。蔡姓女店員見狀上前攔阻、簡姓店員同步報警處理。
未料,蘇女為逃脫及取得財物,當場將5000元放在台面上並取出菜刀,簡趁機將5000元取走。她高舉菜刀向蔡女逼近,簡為避免她傷害他人,揮了一下手中的5000元,蘇女將刀舉在胸前轉向簡,簡即將5000元放置在商店門口處的矮牆上,她拿走5000元之後,並持菜刀返回櫃台操作其他收銀機欲再搜刮財物,但未再有所得而離開店家。
蘇女於警詢、偵訊及審理程序中均坦認犯行。辯護人則為她辯護稱,本案應僅成立1個攜帶兇器強盜罪,起訴書主張蘇女成立2罪,但整個過程只有大概30秒,且有部分的構成要件是重疊的,應論以想像競合。
辯護人也說,蘇女犯後態度良好,且實際上未持刀傷人,犯罪期間短暫,也未再保有犯罪所得,參酌其身心以及經濟狀況均不佳,建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責。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蘇女所犯之罪最輕法定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且無任何減輕事由,刑責極為嚴峻。同時考量她取得財物為5000元,金額並不高,她雖然攜帶菜刀及水果刀,但在犯罪過程中並無揮砍等特別危險舉動,也沒有造成任何人因而受到傷害,相較於伴隨傷害、毀損之強盜犯罪,應認犯罪情狀較輕。
另蘇女在雙親接連過世後,身心狀況嚴重惡化,導致無法開車再進行原有業務工作,難以穩定就業,家人也不願意再持續接濟,致經濟陷入困窘狀態,堪認她犯案前的處境不佳,實有值得憐憫之處。
合議庭認為,透過相當刑期矯正以及適當醫療資源治療,蘇女應有正常復歸社會的高度可能性,因此依法酌量減輕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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