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一名姚姓老翁,2022年前往恆春鎮環城步道散步時,不慎遭突起的地磚絆倒,導致高位頸椎骨折,搶救10天後仍不幸身亡;姚翁的3名子女認為恆春鎮公所未盡維護責任,聲請國家賠償,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鎮公所上訴,判決應賠償家屬共384萬5757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2022年5月29日傍晚,姚姓老翁行經恆春古城環城步道時,因路面地磚隆起不慎跌倒,送醫急救後,姚翁因高位頸椎骨折,同年6月8日因神經性休克宣告不治。家屬主張,恆春鎮公所身為管理機關,卻未維持步道平整,現場也未設置任何警告標示,導致悲劇發生,因此提出國賠,3名子女各求償醫療費、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共128萬1919元。

對此,恆春鎮公所主張,環城步道屬於文化古蹟附屬設施,實際管理維護應由屏東縣政府負責,且監視器畫面無法直接證明老翁是因路面不平跌倒;此外,老翁送醫後曾診斷出肺炎,難以認定跌倒與死亡結果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請求免賠。

屏東地院一審認為,步道由鎮公所編列預算進行管理維護,公所確有修築及養護責任,經勘驗畫面發現,老翁倒地後左腳鞋子噴飛,且鞋子落點前正好有數塊地磚明顯隆起,足以認定老翁確實是遭突起地磚絆倒,且若非事故送往醫院,一而言另行感染肺炎的可能,判3名子女獲賠各128萬1919元,共384萬5757元。

恆春鎮公所不服接連提起上訴,但二審高雄高分院及三審最高法院均認同原審見解,認為判決並無違誤,接連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