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界爆發不倫戀!同為警界同仁的阿華(化名)與妻子美美(化名)於民國112年初結婚,未料任職於台北市某派出所所長的小強(化名),在明知美美已婚的情況下,仍與當時任職於分局行政組的美美發展出超出一般男女分際的親密關係,丈夫阿華不甘配偶權遭侵害、身分法益受損且情節重大,怒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小強索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台幣1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小強應賠償阿華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阿華提告主張小強與美美自114年2月起頻繁私會,不僅深夜單獨在居酒屋用餐、深夜十指交扣牽手漫步街頭,甚至在美美於公館租屋後,小強多次於深夜前往該租屋處過夜,並頻繁陪同美美搭乘捷運上班;面對指控,小強在庭上矢口否認不倫情事,辯稱兩人深夜聚餐僅是討論公事,街頭牽手只是因為雙方都有喝了一點酒、步態不穩,彼此之間只是友情攙扶;至於頻繁出入同一處捷運站,則稱是前往附近的朋友家中打電動,在捷運站或路上只是巧遇美美,並非相約過夜或陪同上班。

不過,法官核閱監視器畫面與照片後認為,兩人當時在街上確實是親密「十指交扣」、身體緊靠,並非單純扶持手臂,顯非一般社交朋友的親密舉動;此外,法官調閱警政署調查資料與悠遊卡捷運站進出站紀錄發現,小強進出的時間點,與美美搬入該地租屋處的時間高度重疊,且多次深夜往租屋處方向走去、次日清晨又從該方向出來搭車,而小強始終無法提出去朋友家打電動的相關對話或證據,因此認定小強與美美確實存有交往關係並多次共同過夜。

對於小強辯稱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後,立法者並未在民法親屬編增訂禁止通姦規定、配偶權並非民法保障之權利等語,法院在判決中特別澄清,性自主權固然受憲法保障,但民法第195條第3項早已明文保障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民法亦明確規範夫妻間互負忠誠義務,通姦除罪化並不代表可以隨意侵害他人的婚姻圓滿與安全。

法官考量阿華與小強均為警察同仁、雙方之社經地位、收入狀況,以及小強與美美親密交往對阿華婚姻造成的侵害程度,最終認定阿華請求有據,裁定小強應賠償阿華50萬元及相關利息,其餘請求則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