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網上發文透露,丈夫近期因病不幸去世,生前留下了一棟婚前購買的老房子,且丈夫本身並無其他積蓄,未料婆婆竟要求她將房屋無償過戶給小姑,引發熱議。

該女子在臉書社團發文求助表示,「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一棟婚前購買的房子(老房子),老公無積蓄,我自己有存款,有工作,婆婆表明不同意我跟女兒(5歲)繼承,要我自願同意給小姑,想問問各位的意見」

貼文曝光後迅速引發熱烈討論,絕大多數網友一面倒勸原PO切勿妥協,紛紛留言怒轟:「叫婆婆跟小姑拿錢來買,憑什麼白拿」、「你跟女兒才是法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婆婆跟小姑根本排不上號」、「婆婆不同意根本沒用,法律不是她說了算」、「這棟房子是留給妳撫養小孩的保障,千萬不能讓步」。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繼承編規定,被繼承人若無留立遺囑,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與配偶為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在此案例中,丈夫過世後,遺產應由妻子與5歲的女兒共同平均繼承,各取得一半產權。至於婆婆(第二順位)與小姑(第三順位),在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依法完全沒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