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韓國國會通過法案,拔除檢察官偵查權,不再是偵查主體,當然也就不能再指揮警察辦案!最值得台灣注意的,不只是把多少偵查權從檢察官手中移交警察,而是它終於願意追問一個長久遭司法威權掩蓋的問題:當檢察官既能偵查、又能指揮警察,最後還能決定是否起訴,這樣的權力配置,究竟是司法專業,還是權力套餐?
韓國的改革成果能否經得起考驗,仍須觀察;但至少韓國已經承認,檢警關係不是祖宗牌位,不能只因沿用多年,便永遠不准碰、不准問。
檢察官指揮或要求警察協助偵查,並非台灣獨有。然而,台灣值得反省之處,在於主要法治國家多把檢警關係納入刑事訴訟法整體規範,我國卻極為罕見地另立一部名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專法。現行條例仍以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為基本架構,法規名稱本身,就透露出一種古老的權力想像:檢察官是偵查中樞,警察則像人力、車輛與設備一般,等待上級安排配置。
尤其荒謬的是,在今天的刑事司法實務中,第一時間受理報案的是警察,趕赴現場的是警察,調閱監視器的是警察,追查金流、分析通聯、執行數位鑑識、跨境交換情資的,仍然是警察。許多案件移送地檢署以前,犯罪事實、嫌疑人身分與主要證據,早已由警方完成初步建構。
可是,一翻開法律,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一打開新聞,治安責任卻全都是警察的。詐騙增加,警政署長要檢討;槍擊發生,警察局長要下台;毒品入侵校園,基層員警要加強查緝。至於依法主導偵查、掌握起訴權的檢察體系,往往像是坐在司法包廂裡的貴賓:案件辦得好,是檢察官指揮有方;治安變差,則是警察防制不力。
真正現代化的檢警關係,應該是專業分工,而不是司法階級。警察依法律自主進行一般犯罪偵查,檢察官負責起訴判斷、程序合法性監督、補充偵查及重大案件整合;涉及強制處分,再由法院進行令狀審查。如此既能維持制衡,也能使權責相符。因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否仍應獨立存在,確有全面檢討必要。
更重要的是,治安不應只是警察的單科成績。詐欺案件的起訴品質、不起訴原因、證據補正效率、重大案件偵查期間與被害人權益保障,都應納入檢警共同治理的評估。
韓國的改革,不一定適合原封不動移植台灣,但它至少提醒我們,制度的尊嚴不在於它多麼古老,而在於它是否仍有能力解決今天的問題。(作者為大學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