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周志銘5年前與指揮交通的黃姓義勇交通警察發生爭執,他將對方推倒在地後還拖行,黃頭部受傷後昏迷成為植物人,1年多後死亡,台北地方法院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後,認定周志銘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賠償死者家屬,5日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因而致公務員於死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可上訴。

周男與死者家屬昨日都沒有到法庭聆判,周的律師宣判後接受採訪表示,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尊重司法審理本案的努力,會跟周男討論是否上訴。

40多歲的周志銘,民國111年11月11日下午在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一段交岔路口,負責指揮自來水管線工程完成後的柏油路面鋪設工作,當時黃姓義交正在附近協助指揮交通,周因黃沒有依照他指示更換站崗位置而發生口角,他不顧當時黃已64歲且身形明顯較他瘦小,仍用雙手猛力推倒黃,致黃的頭部直接撞擊柏油路面。

周隨後又抓住黃的胸前衣物,將其上半身拉離地面後丟向路旁,接著單手拉住黃的上衣,將其拖行至路口再甩至路旁,黃送醫院急救接受開顱手術、清除腦部血塊,之後入住加護病房並使用呼吸器治療,病情一直未好轉,112年3月24日經判定為植物人,轉往護理之家接受長期照護,113年3月20日因頭部傷害所引起的腦水腫死亡。

北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為,周男犯案的手段粗暴、態度輕率,漠視被害人的身體及健康安全,考量他犯後持續否認犯行,認為自己才是受害者,未實際賠償死者家屬,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昨日判處10年4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