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與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長蕭惠珠的女兒,因提供提款卡給詐騙集團當人頭帳戶,遭雲林地方法院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判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因無人上訴,全案確定。吳敬田、蕭惠珠回應,尊重法院判決,女兒社會經驗不足,經此案例已學到教訓。

雲林地方法院表示,吳女於民國113年11月在超商以寄件方式,將所申辦提款卡提供給LINE暱稱「錢可欣」的詐團成員,並告知對方密碼,以此方式助詐團詐欺取財,詐團再以假投資在網路詐騙民眾。

吳女坦承有被害人款項匯入其帳戶,但矢口否認幫助詐欺、洗錢,辯稱當時借15萬元做為醫療用途,因對交付帳戶流程有疑慮,覺得可能被騙,所以對話過程一直求證。

法院認為,吳女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的不確定故意,刑法上的不法故意有「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之分。簡單來說,行為人主觀上雖非有意藉由自己行為直接促成某犯罪結果,然亦已預見自己行為將「可能」導致某犯罪結果發生,且該犯罪結果縱使發生,亦與自己本意無違,此時即有犯罪的「間接故意」。

另,根據吳女與詐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吳女曾質疑「為什麼要確認密碼是否正確?不是我本人知道就好了嗎?」、「請問我什麼時候才能改密碼?」等,且於對話中多次催促對方撥款,可見吳女在交付提款卡前,對於交易流程的異常已產生主觀上的懷疑與高度警覺。

吳敬田、蕭惠珠皆為警界高官,率領基層員警向詐騙宣戰,被視為「警界神鵰俠侶」,結果女兒卻涉詐。兩人昨回應,女兒社會經驗不足,誤信詐騙集團話術,尊重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