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因詐欺入獄的邱姓男子,不滿帳戶內雙親寄來的零用錢遭扣留抵繳,向法院提出異議。台南地方法院認定扣款合法,裁定駁回邱男異議。

邱男先前涉及幫助詐欺取財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同時須繳回9000元犯罪所得。案件定讞後,負責執行的檢察官為追討這筆9000元,發函給台南監獄台南分監,要求從邱男在監獄內的保管金與勞作金中提撥款項抵償,並特別註明監所必須為他酌留必要之生活費用。

邱男對此感到不滿,決定聲明異議。他主張,帳戶內的保管金是雙親和家人在外面辛苦賺錢,特地寄給他的生活費,並非自己的工作收入。他強調這筆錢屬於第三人財產,不應當成扣款目標,認為檢方做法不符公平合理原則,懇請法官准許退還保管金,只扣除他在監獄裡賺取的勞作金。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不採信邱男說法。法官指出,受刑人在監獄內的保管金與勞作金,法律性質上均屬受刑人對監獄的債權,檢方有權將其作為執行沒收標的。既然保管金是親友提供給受刑人在監所內生活使用的款項,錢一存入就成為受刑人專屬財產。

法官進一步說明,檢方發函強制扣款時,已明確要求依法先扣除維持受刑人日常生活的必要花費,僅針對餘款進行沒收。此舉未違背監獄行刑目的,也兼顧公共利益與受刑人權益,符合比例原則。檢方執行程序並無違法或不當,認定異議無理由,依法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