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黃姓男子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幫詐團向被害人收假投資贓款25萬元,他分到5000元不法所得,經台南地方法院審理,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1年半。
案件調查指出,黃男於去年11月加入詐欺集團。該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聯繫盧姓女子,以「參與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話術進行誘騙。盧女誤信為真,一步步落入詐欺集團設下的陷阱,準備投入大筆資金。
盧女在去年12月2日下午1時許,前往台南市某處,將25萬元現金親手交給負責面交的黃男。黃男得手後,隨即依照集團指示將這筆款項轉交給其他身分不詳成員,藉此掩飾犯罪所得去向,黃男則從中獲取5千元酬勞。案經盧女事後發覺受騙報案,由檢調偵辦起訴。
黃男的過往紀錄顯示他並非初犯,先前曾因幫助洗錢遭判刑,並於前年10月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院檢調查發現,黃男在五年內再犯本案構成累犯。法官說明,黃男不知悔改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考量近年國內治安飽受詐欺威脅,民眾積蓄一夕化為烏有,其貪圖私利侵害他人財產,依法加重其刑。
針對犯罪所得部分,黃男在法庭坦承獲利5千元,法院依法宣告沒收,若無法沒收時將追徵價額。至於盧女遭騙的25萬元,考量黃男收款後隨即轉交詐騙集團,未實際持有該詐欺財物,若諭知沒收恐有過苛之虞,因此這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審酌黃男未與被害人和解,判處上述刑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