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前從事粗工的43歲劉姓男子,因故對警察心懷怨懟,2年前具名留言,還留下自家地址揚言「就是我要殺警察」;今年還到「NPA署長室」粉絲專頁留下殺警言論;警方網巡逮捕劉男,他認罪,還辯稱,4年前農曆除夕夜不明單位警察人員到住處帶走母親才會去留言;此舉恫嚇警察群體人身安全,被法院依恐嚇公眾罪,共2罪,判8個月有期徒刑,皆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因故對警察心懷怨懟,2024年在臉書「新北捷運局」粉絲專頁貼文,留言「逼人殺人」、「看可以殺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的老不死的假警、沒刑警、警察、特勤、特搜、重案組」,貼文還露出本名、地址更揚言「就是我要殺警察」。

此案,警方網巡查獲,循線找到劉男,遭依法移送後羈押;案件偵辦期間,又發現他在今年6月6日在內政部警政署署長「NPA署長室」粉絲專頁留言「殺警察」,被追加起訴。

偵查期間,劉男坦承下殺警言論,但辯稱,因不明單位警察人員於4年前農曆除夕夜到住處帶走母親才會上去「NPA署長室」粉絲專頁留言;檢方將他依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起訴。

審理期間,劉男坦承犯行,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被羈押前從事粗工,月收約3萬元,未婚,無子女,家境貧困。

法官認為,劉男恫嚇警察群體人身安全,藐視國家法秩序,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審理後,將他依恐嚇公眾罪,共2罪,各處5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8個月有期徒刑,皆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