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今年4月20日下午2時45分許在永康公園內焚燒樹枝、落葉而遭通報,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他送辦,他辯稱是為改善小黑蚊問題,法官認燃燒物未有阻隔,燃燒物可能隨風飛散而延燒,認他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而處罰鍰4千元。
林男辯稱,他是為改善小黑蚊問題,才會焚燒樹枝及落葉。然而,警方據報後到場蒐證,將他帶回調查,並以現場照片、社群Threads截圖及密錄器錄影等資料佐證,依違反社維法移送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審理。
新市簡易庭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明文規定,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又所謂公共場所,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的場所、道路、空地均屬之。
法官認為,先不論焚燒樹枝、落葉是否能有效驅趕蚊蟲,林男於不特定人得任意出入永康公園內焚燒樹枝、落葉,雖有於現場設置金爐,但實際焚火位置已及金爐旁空地,與地面周圍落葉並無任何圍籬阻隔,與隨意席地焚火無異,如稍有疏失或不慎,燃燒物可能隨風飛散而延燒,造成周邊居民及往來公眾不安,已足以對社會安全、公眾安寧產生危害之虞。即便林男辯詞屬實,也難稱是正當理由。
法官認他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4千元,並希望林男能切實悔改,勿再有違序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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