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記者 李堂安/高雄報導】高雄市警局旗山分局2022年發生一起警車與機車碰撞事故,黃姓偵查佐駕駛偵防車行經美濃區路口時,與59歲鍾姓男子騎乘的機車發生擦撞,造成鍾男重傷,經搶救後雖保住性命,卻因顱內出血併發水腦及多處骨折,至今生活無法自理,需長期由他人照顧。鍾男家屬認為警方應負主要肇責,向高雄市警局提出國家賠償,求償逾1500萬元;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審理後,認定雙方均有肇責,但警方屬次因,應負3成責任,判警方賠償鍾男及妻子合計32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事故發生於2022年9月13日上午,黃姓偵查佐當時結束勤務後駕駛偵防車返回,行經美濃區中興路二段與福義街口時,與沿福義街騎乘機車直行的鍾姓男子發生碰撞。
事故撞擊力道猛烈,鍾男受到重創,機車甚至飛入路旁田地。鍾男送醫急救後雖撿回一命,但因顱內出血併發水腦,並伴隨多處骨折,造成嚴重後遺症,日後生活已無法自行處理,必須長期依靠他人照顧。
鍾男家屬認為,鍾男原本從事農業工作,正值壯年,卻因這場車禍導致家庭生活徹底改變,不僅鍾男失去工作及生活自理能力,妻子也必須承擔長期照護責任,衍生龐大的看護、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等費用。
家屬最初估算包括鍾男各項損害在內,總求償金額約3098萬元,並主張警方與鍾男各負一半肇事責任,據此向高雄市警局請求國家賠償1549萬3848元;另外,鍾妻也提出50萬元精神慰撫金請求。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警方則對部分賠償項目及金額提出不同意見。警方主張,看護費用應以聘請2名外籍看護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算基準,且照護期間不應無限期計算,認為以10年計算較為合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事故路口當時並未設置交通號誌,鍾男從左方道路駛出,依交通規則應注意讓右方車輛先行,卻未暫停讓行,因此在事故發生原因上具有較重的注意義務,屬於肇事主因。
至於黃姓偵查佐部分,法院認定其駕駛偵防車行經路口時,未依規定減速慢行,對於路口其他車輛的動態未充分注意,因此同樣具有過失,但相較之下屬於肇事次因。
法院綜合雙方行車狀況及事故原因後,認定鍾男應負較高比例的肇事責任,而警方負擔3成責任。
在後續損害賠償部分,法院依醫療院所專業鑑定結果認定,鍾男目前確實需要專業長照人員及一般看護進行雙人照顧,相關照護需求具有醫療及專業依據。
法院另考量鍾男原本以務農為業,因此在計算工作能力損失時,參考農業部主力農家平均所得,每人每年約60萬元作為計算基準,並扣除鍾男已領取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
經法院核算後,依警方3成肇事比例,高雄市警局應再賠償鍾男293萬7280元;鍾男妻子則獲判30萬元精神慰撫金,兩項合計約323萬餘元。
法院因此判決高雄市警局應依判決結果賠償鍾男及其妻子,與家屬原先提出逾1500萬元的國賠請求相比,最終獲准的金額明顯縮減。
全案為民事國家賠償案件,判決仍可上訴。後續若任一方不服判決結果,仍可依法循上訴程序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