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縣府拓寬台東市青海路三段338巷的農路,被縣議員林參天檢舉從3公尺違常拓寬到15公尺,為議長吳秀華與財團合資開發的東映渡假村開路,檢調昨天展開搜索及偵辦,今天將農業處長許家豪及承辦蔡姓科長依貪污的圖利罪聲押、另3公務員交保。「農路大家都可以走,如何構成圖利」?法界人士分析,圖利罪的核心在於「公權力運用的合理性」與「資源配置是否假公濟私」,檢方應掌握相關不利當事人事證。
法界人士指出,大眾常誤以為只要建設成果具有「公共性」,就能成為公務員的免罪金牌,但這正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法律誤區。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的規範,圖利罪成立的前提包含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並使自己或第三方獲得實質的「不法利益」。若一條蜿蜒山區的農路原本僅有3米寬、平時僅數戶甚至一戶農家通行,常態下的公共需求頂多是定期修繕或小幅鋪設,若行政機關突然動用鉅額公帑將其大幅拓寬至8米甚至15米,而該道路最核心、最實質的受益對象,恰好是後續需要大型施工機具與遊覽車通行的特定渡假村開發案,檢方就會認定這項行政裁量已嚴重偏離比例原則。
法界人士強調,當政府花了納稅人的錢代為將道路打通、拓寬,客觀上就等於是用公帑為業者「吸收了開發成本」,並創造了預期營業與土地增值的巨大經濟效益。即便這條路鋪好後路人都能踩上去,業者所獲取的這份龐大便利與成本節省,在法律定義上依然屬於「不法利益」。
法界人士說,檢調大動作搜索,就是為釐清公務員是否在明知業者需求的情況下,配合其時程量身打造工程計畫。民意代表或公務員推動地方建設時,應恪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若把「公共使用」當作遮羞布,試圖將資源高度集中給特定關係人或家族企業,檢方只要證明公務員具備主觀上的「明知故意」,且客觀上確實產生了偏袒特定業者的結果,即便過程中沒有發現私下收受賄賂的「利益交換」,依然會構成圖利罪的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