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前金區一棟大樓石姓住戶於大樓地下室倒車時,不慎擦撞鄰居停放在停車格的車輛,遭提告追討修復費用,一審高雄地院簡易庭判決石男全額賠償;石男不服提起上訴,並怪罪大樓管委會畫設的停車格過小且車道動線不佳,導致倒車路線受阻,要求管委會承擔過失責任。高雄地院認定,停車格行政違規與撞車過失無相當因果關係,裁定石男全賠定讞。

判決指出,石姓男子在自家大樓地下室停車場倒車時,撞上停在停車格內的鄰車,事後受損車輛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向他索賠修繕費用,一審簡易庭審理後,判決石男敗訴,應全額賠付保險公司求償金額,石男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時,石男雖坦承自己開車有過失,但抗辯受害車輛停放的位置,是管委會未經許可改動結構柱體、擅自縮減車位格局所畫設的違規停車位;石男主張,狹窄的車格與柱位間距嚴重影響倒車視線與動線,且遭受害車輛停放位置所限,才導致事故發生。

石男更提出高市府工務局對該大樓地下室未經許可變更車位配置裁罰的紀錄,強調管委會畫設違規車格與撞車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管委會有管理上的過失,自己最多僅需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高雄地院民事庭認定,被撞車輛停放在停車格線內,並無妨礙動線,至於管委會畫設停車格是否符合建築法規,屬於管委會是否應負擔行政責任的問題,並非車禍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法官認定石男倒車未注意周遭狀況為主要肇事原因,裁定駁回上訴,須賠付全額修理費用以及上訴費用,且不得抗告,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