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王姓男子曾因案遭羈押,獲釋後,為陸軍因停役原因消滅的回役人員,去年王男母親簽收臨時召集令,告知卻無故未前往報到,被依法函送;偵審期間,他喊冤當時另案被限制住居,不能離開家裡,但卻拿不出證明;法官認為,即使限制住居,只需確保所在地、司法文書之送達地址,並非不得外出,因此,不採信說詞,依法判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為陸軍因停役原因消滅的回役人員,2025年後備指揮部核發臨時召集令,需於指定時間內,前往桃園市楊梅區高山頂營區報到接受臨時召集,當時臨時召集令由母親簽收,告知兒子,卻無故不依指定時間報到,被依法函送。

辦案人員依因停回役臨時召集名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資料,佐證王男犯行,檢方將他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王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時另案被限制住居,不能離開家裡,輔導長說請他拿限制住居證明,但找不到證明就沒有處理後續。

經查,王男2025年4月30日因另案羈押,同年10月22日當庭釋放出所,今年2月4日再因公共危險案件入監執行,收臨時召集令期間,人身自由均未受有拘束,縱令限制住居,只需確保所在地、司法文書之送達地址,並非不得外出,因此,不採信說詞。

法官認為,王男應受召集義務,卻無故逾入營,妨害國家徵兵順暢及兵役有效管理,審理後,將他依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