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盧姓男大生前年騎車行經龜山區時,前方的龜山分局警車為了攔查違規車輛突然大幅向右切,導致後方汽車急忙閃避,結果直接擠壓到外側車道的盧男。盧男當場人仰馬翻連人帶車滑行撞上行人,造成右腿嚴重開放性骨折,不僅住院19天,連學業都被迫延畢。事後盧男氣得向龜山分局跟林姓員警提出國賠,桃園地院審理後,判處龜山分局必須賠償49萬6127元,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事故發生在2023年4月8日上午9點多,當時龜山分局的林姓員警駕駛巡邏車行經文化一路與文桃路口內側車道。林員因為急著要攔查違規車輛,完全沒注意車輛並行間隔就猛力往右偏行。走在右後方的自小客車駕駛李男被突如其來的警車嚇到,只能緊急跟著往右閃躲,沒想到這一閃,直接把行駛在外側車道的盧姓男大生硬生生擠壓撞倒。盧男倒地後一路往前滑行還撞上路人,經送醫檢查為右側開放性脛腓骨骨折,後續光住院就住了19天,休養好幾個月無法工作,連課業都因此被拖延到延畢。

事後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認定林姓員警開警車時未注意並行間隔,是這起連環車禍的唯一肇事原因,其他駕駛跟行人完全沒有過失。林姓員警先前也已被刑事法庭依過失傷害罪判刑確定。慘遭無辜波及的盧男憤而提起民事國家賠償,要求龜山分局與林員賠償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薪資損失、機車修繕費及精神慰撫金等,總計索賠76萬5096元。

對此,龜山分局跟林員在開庭時辯稱,員警當時是在執行取締違規勤務,依法享有交通優先權,還反過來指控盧男沒有注意車前狀況而且有超速,應該要承擔50%的過失責任。不過法官審理後直接打臉這個說法,認定林姓員警開車確實有疏失,且不符合緊急避難的免責要件,盧男則是完全沒有過失。

法官進一步指出,依據《民法》第186條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公務員執行職務如果不是故意侵權,受害人依法只能向國家機關請求賠償,不能向公務員個人求償,因此駁回對林員個人的請求。法官經重新核算醫療、看護、薪資與機車折舊修復等費用,考量盧男傷情與精神痛苦後,裁定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判決龜山分局應給付盧男49萬61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