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上月三讀通過刑法第八十條修正案,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滿廿歲後起算。憲法法庭認為,修正前規定過度限制兒少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判決違憲且失效,另廢棄發回原因案件的確定終局裁定,十一名聲請釋憲的被害人均獲救濟機會。

另依憲法判決意旨,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使時效原已屆滿、國家已終局不得追訴犯罪的狀態受到動搖,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卻未聲請憲法審查的被害人,無法依憲法判決獲得救濟機會。

立法院雖於今年七月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總統於同月廿二日公布,規定兒少性犯罪被害人滿廿歲以前,不計入追訴權期間,但憲法法庭認為,本案涉及追訴權時效制度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法安定性的維護與國家刑罰權行使的衡平,具憲法重要性,仍有實體審查的必要。

憲法法庭認為,追訴權時效雖是限制國家刑罰權行使時間,但時效一旦完成,國家對犯罪的追訴權就消滅,也限制被害人的訴訟權,尤其性犯罪對兒少被害人來說,往往造成永久且難以平復的傷害,若透過國家追訴,除給予加害人適當處罰外,也可撫平被害人的身心創傷。

憲法法庭指出,性犯罪具隱密特性,被害人常不願再提被害經驗,導致犯罪未被揭露,更何況是兒少被害人可能因為身心發展尚未成熟、性意識薄弱,未能及時意識到權利受侵害,加上現實資源不足、家庭、學校等權威關係的攔阻或壓制,使他們無法憑靠自己力量揭露案件,導致遲延揭露、低報案率和犯罪黑數。

刑法修正前的追訴權時效規定,僅依各罪最重法定刑輕重,決定時效期間長短,並以犯罪成立日或行為終了日作為追訴權時效起算時點,沒有針對兒少被害人另作調整。

憲法法庭認為,如此會造成兒少被害人等到年長具備揭露能力時,時效早已完成或所剩無幾,壓縮被害人可請求國家追訴犯罪的期間,也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旨。

憲法法庭也判決十一名聲請釋憲被害人的確定終局裁定,因適用修正前的刑法規定違憲,均廢棄發回各法院,並應比照今年七月修正公布的刑法規定計算追訴權時效。

不過,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提出不同意法律意見書,認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並無違憲,且原因案件追訴權時效既已依法完成,無論立法者、普通法院或憲法審查者,也均無從恢復已消滅的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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