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兒少性犯罪的倖存者向加害人提告,卻因超過追訴期,無法透過法律伸張正義。憲法法庭昨(8/14)日判決舊《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違憲,卻特別點出,本件憲法判決不適用於「追訴期已屆滿但還在打官司」的兒少性犯罪。大法官呂太郎出具意見書,直言兒少性犯罪是對被害人「靈魂的侵害」,也嘆判決結果是「選擇性正義」。但大法官蔡彩貞卻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依照過往《刑法》第80條規定,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等性犯罪的追訴期,都不超過20年,導致許多年幼時期遭性侵害的被害人,在多年後鼓起勇氣提告,卻因罹於時效讓加害人逃過懲治。為此,立法院7月修正《刑法》,規定性侵害相關犯罪的追訴期,應從被害人年滿20歲開始計算,但新法不適用於追訴期已屆滿的兒少性犯罪案件。
有11名兒少性犯罪的被害人,因提告罹於時效被法律拒之門外,一路打官司打到憲法法庭。而憲法法庭自前(2024)年起陸續受理這11人提出的13件聲請案,終於在昨日作出關鍵判決,認定舊的追訴期規定違憲,並將這13案全數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讓這11名被害人的苦難,終於有機會被司法看見。
憲法法庭明確指出,這13案雖然不適用新法,但原法院必須參照新法規定,於被害人年滿20歲時開始計算追訴期。但不同於這13案,憲法法庭特別強調,為了維護法秩序的安定性,其他已經罹於時效的兒少性犯罪,無論是否已提告,都不適用本件憲法判決。

對於本件憲法判決的結論,大法官呂太郎出具協同意見書。
呂太郎指出,這13案涉及妨害性自主、性隱私、性剝削等性犯罪罪名,依照2005年修正前的《刑法》規定,追訴期為20年或10年。他認為,這段期間其實不算短,通常足以讓被害人有充足時間提請國家機關追訴、審判,一般而言沒有侵害人民訴訟權的問題,因此,被害人本來不能以時效消滅當理由,主張自己的聲請被駁回或被判免訴,進而請求憲法法庭審查相關裁判的合憲性。
不過,呂太郎表示,這13案涉及的性犯罪,不僅侵害被害人身體、自由、性自主或性隱私等人格權,更是對於被害人「靈魂」的侵害,是極為特殊且嚴重的犯罪。他感嘆,這類案件的被害人經常欠缺受侵害的意識,或雖然有意識,卻無法即時申告,造成無法請求國家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結果,嚴重被剝奪《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因此呂太郎認為,合理延長時效,有其《憲法》依據。
不過,對於憲法法庭排除其他兒少性犯罪的作法,呂太郎指出,根據《憲法訴訟法》第38條及第53條,憲法判決有全面的拘束力,某項法規範一旦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且立即失效,法官就不能再用違憲的法律審理尚未終結的案件,應該依照相關憲法判決的意旨作出裁判。
呂太郎批評,本件憲法判決一方面打著保護被害人訴訟權的大旗,一再強調兒少為性犯罪被害人時,應受國家特別保護;另一方面卻無視《憲訴法》第53條的規定,對判決效力給予限制,讓尚未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的兒少性犯罪被害人,必須忍受法官適用違憲的法律,阻擋她們請求救濟,「如此中途半端的選擇性正義,不免讓人有為德不卒的遺憾。」

不過,相對於呂太郎的意見,大法官蔡彩貞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蔡彩貞在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她雖然贊同多數大法官的結論,但無法認同憲法判決諭知本案13件聲請案發回原法院的同時,還附帶諭知原法院要依新法規定,於被害人年滿20歲才開始計算追訴期。
蔡彩貞認為,追訴期是追訴犯罪的前提,一旦追訴權時效屆滿,國家就不可以再追訴並行使刑罰權,因此,追訴期的規定對犯罪行為人的重要性,與處罰犯罪的規定差不多。她指出,追訴期已屆滿的案件,如果適用延長追訴權時效的法律,與回溯創造犯罪的可罰性沒什麼不同,這類溯及既往的作法,基於「法治國原則」與維護法安定性、信賴保護的需要,應該禁止。
蔡彩貞強調,舊《刑法》追訴權時效的規定,沒有考慮到兒少性犯罪「延遲揭露」的特性,是立法不完備與違憲的瑕疵,這是國家的失職。她認為,包括這類案件的被告在內,所有人民都沒有預先判斷法律是否違憲的能力或義務,如果因為法律違憲,而在權衡誰比較值得保護時,作出人民對法律的信賴比較不值得保護的評價,將導致國家的失職由人民來承擔的矛盾結論。
蔡彩貞表示,立法院7月修法時,已透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借鏡外國經驗,針對《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國家賠償法》的配套修法提出研議報告,顯然有意強化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途徑。她認為,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也顯示,本件憲法判決的「附帶諭知」,不是讓被害人獲得有效權利救濟的必要手段,也欠缺正當性。

更多太報報導
性侵追訴期舊法違憲!憲法法庭嘆:「家醜不外揚」錯觀念讓兒少更晚揭露遇害
憲法法庭續內戰!幼年性侵追訴權時效「大復活」 3名反對派大法官撂7點打臉
「性犯罪追訴時效」舊法被判違憲!憲法法庭:新法也還要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