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會議長張峻,被控任職議員期間,利用向縣府建議補助地方機關學校建設、採購經費之職權,收受LED燈具廠商賄賂,幫助業者取得3項花蓮縣豐濱鄉公所3項採購案。一審張峻被判刑7年8月,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張峻無罪確定。

同樣無罪的還有花蓮縣議員施慧萍、邱永双和部分鄉鎮長。前議員楊德金則被判刑4年2月,議員林秋美被判刑3年10月。孫永昌被判刑2年,緩刑2年。南投縣議員陳國雄則被判刑3年9月。

根據起訴,時任花蓮縣第17屆縣議員的張峻,擁有向縣府建議補助機關學校採購、建設的權力。2011年間,張峻參選立委,經過前議長楊文值堂弟楊國男住處時,楊國男向張峻表示,願意支付補助金的20%,希望能取得200萬元工程補助款。經討價還價,雙方最後約定以補助款2成,作為對價。

當場楊男拿出40萬元現金和一建議案使用表交給張峻,張峻在空白的表上寫下補助金200萬元並簽名後,交還給楊男,並收下40萬元現金。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張峻7年8月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提出的建議案使用表證據,並無法證明上頭「張峻」是本人親簽。

也無從僅以楊國男的證述補強證據,證明建議案使用單上的簽名是張峻親簽,難認張峻有收賄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張峻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