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陳姓男子跟陌生人取得2把制式手槍、32顆子彈並藏在住處,長達2年,直到被妻子發現報警,陳男因此被送辦;妻子在偵審期間,跟他離婚。法院考量,陳男認罪、無前科,配合偵查,持有槍彈期間未作不法使用,依法獲減刑;審理後,將他依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罪,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沒收扣案槍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2023年跟身分不詳成年人取得2把制式手槍、32顆子彈並放在住處;直到2025年9月15日,他的妻子在家中發現這批槍彈,主動通報警方,還交付槍彈。

陳男因此被依法送辦,妻子於案發後半年後,於今年3月就跟丈夫離婚;他也獨自面對司法審判,偵審期間,都坦承犯行。

法官認為,陳男非法持有制式槍彈對社會治安與大眾安全具潛在危險性,但考量,持有槍彈期間未作不法使用,對社會秩序危害程度有限,坦承犯行、無前科,配合偵查,依法獲減刑。

法院審理後,將陳男依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罪,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沒收扣案槍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