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南庄鄉一處露營區,今年1月27日上午發生槍擊事件,一名唐姓男子前一晚在露營區與友人喧囂,黃姓女子上前勸阻,雙方爆發爭執,隔天竟持非制式手槍朝黃女座車輪胎及葉子板射擊3槍報復。警方循線將唐男拘提到案,起獲手槍及子彈31顆。苗栗地檢署近日偵結起訴,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多項罪嫌,從重求刑10年以上。

檢警調查,唐姓男子與友人在南庄露營區深夜喧囂,黃姓女子不滿深夜安寧被打擾,上前勸阻,雙方爆發爭執,隔天上午唐男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自用小客車,接近黃女座車,持非制式手槍朝車輛輪胎及葉子板射擊3槍,隨即逃逸,黃女心生恐懼立即報警。案件經頭份分局報請苗栗地檢署吳聲彥檢察官指揮偵辦,報請核發拘票,當天中午拘提唐男到案。

警方後續在新竹縣橫山鄉內灣大橋下河川地,搜出唐男用來犯案的非制式手槍及子彈31顆。檢方偵查後認定唐男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第9條之1第1項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以及刑法毀損、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持特定槍砲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開槍射擊,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檢方認為,唐男在公共場所朝素不相識的他人交通工具開槍,造成社會危害,審酌犯後態度,從重求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