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使用手機,未來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可管!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修正7條,其中首度將「行動載具使用」等可能影響身心健康的成癮行為納入規範,學校可依學生年齡、學習階段及校園實際需要,進行輔導、管理或限制使用。此外,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也必須納入心理健康教育,主管機關並應協助學校備妥生理用品。

成癮物質與行為方面,因應手機、平板等行動載具普及,第19條修法將「行動載具使用」及其他足以影響身心健康的物品或行為納入成癮風險管理,學校可依學生年齡、學習階段及校園實際需要,適時進行輔導、管理或限制使用,但並非全面禁止學生使用手機。

至於新興菸品防治,則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第24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菸範圍,涵蓋電子煙、各式菸品及尼古丁產製品。

學生心理健康方面,不僅於第5條明定,各級主管機關遴聘學校衛生委員會委員時,應納入具醫藥、公衛、營養、心理健康等相關專業的專家學者;第16、17條也明定,學校開設的健康相關課程「必須納入心理健康教育」,讓學生學習認識情緒、理解壓力來源及建立心理健康觀念;主管機關或學校也可依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心理健康相關課程進修。

另一項與學生切身相關的改變是生理用品。修正後第6條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學校備置生理用品,並積極推動月經教育,以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精神,營造校園友善環境。

第11條則要求各級學校加強宣導聽力及科技健康保健觀念;學生檢查結果若出現異常,學校應建立後續追蹤及衛教機制,並視情況提供醫療轉介,落實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效益。

教育部表示,為配合社會變遷,以及完善因應校園當前面臨的新挑戰,本次法制作業的與時俱進,共修正7條條文,內容涵蓋學校衛生委員會、生理用品與月經教育、聽力保健、心理健康、成癮物品與行為及新興菸品防制,後續將落實各項修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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