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NEWS今日新聞] 公平會日前通過,環貫綠佳利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與傳銷商簽定的參加契約內容,規範解約後1年內,不得再對環貫綠佳利公司傳銷商宣傳、銷售、挖角經營等「競業條款」,卻未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總計處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環貫綠佳利公司要求傳銷商簽署誓約書,規範高階傳銷商解約後1年內,不得再對環貫綠佳利公司傳銷商宣傳、銷售、挖角經營其他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商品,以及不得從事與環貫綠佳利公司無關的投資買賣行為,並訂定相關違約賠償規定等約束行為。

由於誓約書之內容已涉及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簽訂參加契約之規範,變更前應先報備,惟環貫綠佳利公司並未向該會報備,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20萬元罰鍰

另外,傳銷商解約後,理應有從事經營其他事業及選擇銷售商品交易對象的自由,該誓約書之限制約束內容已逾越合理規範,不當限制傳銷商解約後從業之範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再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在經營過程中倘與傳銷商另簽訂契約如已涉及傳銷商權益義務事項,應事先向公平會報備,且應注意相關內容有無造成傳銷商負擔,而有顯失公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