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潘姓男子至泰國旅遊卻逾期未歸,檢方依妨害兵役罪起訴潘男,並遭台中地院一審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潘男不服提起上訴,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重新檢視證據後認定,潘男出境後確實遭人控制並帶往緬甸詐騙園區,並非刻意逃避兵役,改判無罪。

判決指出,潘男於民國113年3月29日申請短期觀光赴泰國,依規定最遲應於7月29日前返國,大雅區公所通知潘男限期返國接受徵兵,並以公示送達等方式催告,但潘男仍未返國,被認定涉犯妨害兵役罪,遭判有期徒刑3個月。

潘男則堅決否認逃兵,稱自己原本只是去泰國找朋友和打工,抵達後卻被載往泰緬邊境,又被兩名男子強押帶至緬甸詐騙園區。他曾透過手機向姊姊求救,但因家人無力支付贖金,只能被迫留在當地,直到大陸與泰國執行聯合打擊詐騙行動後才獲救,於去年5月7日返台,之後也服兵役完畢。

法院調查發現,潘男說法有姊姊及介紹他赴泰工作的陳姓女子證詞、報案紀錄、手機定位及通訊對話等資料佐證。潘男也曾察覺異狀,主動聯繫姊姊及介紹人求救,姊姊也於前年3月31日報警。

法院檢視潘男遭控制期間的通訊內容,發現他曾向女友及友人表示「我真的很害怕」、「我想回去台灣」、「是人家把我賣過來的」等,並多次要求家人籌錢支付對方索討的虛擬貨幣贖金,與證人說法大致相符,足以採信,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潘男主觀上具有逃避兵役的意圖。

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認定,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讓法院確信潘男具有妨害徵集兵役犯行,一審有罪判決不妥適,並撤銷原判決,改判潘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