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會議長張峻涉違反水土保持法,花蓮地方法院近日一審判決出爐,依非法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案件尚未確定,張峻表示,涉案檳榔園是祖父、父執輩留下並延續數十年,強調自己沒有新種檳榔或開山整地,目前已依法提起上訴,將由二審繼續釐清。
張峻表示,涉案檳榔園由祖父、父執輩留下,後來因父親、叔叔年事已高,無法再處理山上的檳榔採收,他身為晚輩才協助處理既有檳榔的採收與承包。他強調,自己「沒有新種任何一棵檳榔、沒有重新開山、沒有整地,也沒有使用大型機具開墾」,並主張本案未實際造成水土流失或其他災害。
花蓮地院審理認定,涉案土地原始林相已遭人為干預,大範圍僅剩雜草生長,難認涵養水源功能沒有受影響之虞;不過,由於沒有證據證明已實際造成水土流失結果,因此依罪疑唯輕原則,論以未遂犯而非既遂犯。
張峻表示,土地使用權利產生爭議後,他已依法辦理申租,並繳納相關租金及使用補償金,最後依要求完成處理,土地也已返還國家。對於一審判決,他強調案件尚未確定,已依法提起上訴,將由二審依相關證據繼續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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