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女子小花(化名)4年前,到男友家過夜,未料,卻遭男友哥哥潛入房間,對她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得逞;某次甚至她在跟男友通電話時,出手猥褻;事後小花不堪受辱提告,男友哥哥否認犯行,但辯詞未獲法官採信,被依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判4年6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女子小花(化名)2022年跟林男的弟弟交往,交往期間,女方多次到男友家過夜;未料,同年2月初春節連假期間,林男卻趁弟弟洗澡時,潛入房間,對她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得逞,過程中,還不斷說「噓噓噓」或是在嘴巴比出一個「噓」的手勢。
食髓知味的林男並未就此罷休,還在同年3月5日中午,見弟弟外出加班,再度潛入房間,對跟男友通電話的小花強制猥褻,直到電話另一頭男友察覺有異,立即出聲質問,哥哥「你在幹嘛?」嚇阻,此案因此曝光。
偵審期間,林男矢口否認犯行,還透過辯護律師更主張,小花指述前後不一,且案發後,仍多次到男友家居住、甚至一同出遊,相處看似並無異狀,質疑指控不實。
但調查人員認為,妨害性自主的被害人,本就不可能有標準的回應流程或典型情緒反應,所謂「理想被害人形象」只存在於刻板想像中,且小花案發後為維繫與男友關係、避免落單,選擇由男友陪同出入,不違背常情。
此外,案發後,小花曾向男友及母親哭訴,時隔4年多於法院作證時,仍數度情緒崩潰哭泣、需社工安撫,加上,她跟林男在同公司任職,出現高度焦慮需要就診等情況,因此,法院未採信林男的辯詞。
法官認為,林男為逞一己私慾,罔顧他人性自主決定權,侵害小花,且犯後否認犯行、無悔意且未達成調解與賠償損害,審理後,將他依強制性交罪,共2罪,各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又犯強制猥褻罪,處10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4年6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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