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豐原區一名繼父遭繼女控訴逼穿情趣內衣性侵、用嘴巴滿足生理需求,而繼女為了取得證據,犧牲自己身體發生性行為,藉此拿取保險套與DNA等證據,台中地院一審難認繼父有違反繼女意願判處無罪,僅就口交犯行處4年6月,台中高分院二審則逆轉撤銷,改依3個強制性交罪處繼父8年。
判決指出,繼父平時跟妻子、繼女住在同個屋簷下,民國113年8月,繼父以凶惡語氣恐嚇繼女逼口交,另外還強脫內衣褲,逼穿情趣內衣,用按摩棒、生殖器性侵,繼女也淚訴只要反抗「就是被揍或威脅,要我不要說出去,不然我就慘了」。
而114年3月23日,繼女為了拿取保險套和精子等證據,再度與繼父發生性行為,隨後報警提告,台中地檢署依3個強制性交罪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時,繼父坦承有要求繼女以嘴巴滿足生理需求,也有與繼女性行為,但辯稱繼女是自願,也沒有說「妳快點幫我用」等語,同時強調住所是全家都能自由進出任何房間,如果真的有違反意願,怎麼可能會從來沒有發生任何異狀,法官僅認繼父逼口交部分犯行明確,其餘難認違反意願,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4年6月,另外兩案無罪。
繼女跟繼父皆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酌一切情狀後,認繼女因預料自己月經結束後可能再遭繼父性侵,於是趁機蒐集證據,過程中遭繼父施以強制性交,受有掐脖、壓住大腿,釀脖子、腿部抓痕,不能以繼女不敢強力反抗為由,就忽略抓傷事證。
合議庭駁回繼父遭判4年6月上訴部分,並撤銷原本獲無罪的2案,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處5年、5年2月,3罪應執行期8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