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8月2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鎖定企業留才及新創募資兩大方向,包括將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由500萬元倍增至1,000萬元、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5年延長至未滿8年,同時大幅放寬有限合夥創投投資新創的比例門檻,讓創投有更長時間尋找及評估投資標的,增加長期布局新創的空間。
首先在企業留才方面,《產創條例》第19條之1員工獎酬股票緩課制度上路至今已逾10年,現行緩課額度上限為500萬元。考量近年台灣經濟及薪酬水準提高,以及企業面臨國際人才競爭,本次修法將額度直接提高一倍至1,000萬元,並自2027年1月1日起適用。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表示,這項修正主要考量台灣產業留住人才的需求,並預防優秀員工流向海外,因此參考與台灣產業型態較接近國家的作法調整制度,可望提高企業利用股權獎酬留才的效果。
新創投資也是此次修法另一大重點。現行《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若要適用相關租稅優惠,第3年至第5年度累計投資新創事業的金額,須達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50%。修法後大幅降低前期門檻,第3年、第4年及第5年分別調整為10%、20%及30%,並新增第6年40%的門檻。
黃彥賓指出,創投成立初期通常仍處於募資及投資評估階段,若投資比例要求過高,可能出現為了符合租稅優惠門檻而加快投資決策的情況。此次拉長投資期並降低前期門檻,可讓創投有更多時間評估標的、完成整體投資布局,預期可避免過去為符合租稅優惠門檻而倉促投資的窘境。
此次修法也回應新創跨國布局及海外控股架構的實際情況,放寬「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認定。未來外國公司只要在台灣設有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即可納入認定範圍,增加創投投資彈性。
天使投資人的租稅優惠也同步擴大。《產創條例》第23條之2規定,個人以現金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並符合相關條件,可享有所得額減除優惠。此次將符合優惠的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5年放寬至未滿8年,第23條之1的新創事業設立年限也同步延長至8年,讓制度更貼近新創企業實際研發及成長周期。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劉紋廷表示,此次《產創條例》修正不僅有助新創事業穩定發展,也回應企業留才攬才需求。隨著相關適用條件及優惠範圍調整,企業及投資人應及早檢視現行投資架構、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制度及租稅優惠申請,以掌握修法帶來的效益。
劉紋廷指出,未來若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陸續完成,預期可進一步強化新創事業募資環境及企業留才攬才競爭力,為產業創新發展注入更多成長動能。
安永則指出,此次延長新創事業租稅優惠適用年限,並放寬創投及天使投資人相關租稅優惠規定,可望提高新創企業在成長階段取得長期資金的機會;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提高至1,000萬元,也有助企業透過股權獎酬機制留才攬才,強化產業競爭力。
相關修正條文將待總統公布後施行,其中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由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的規定,則自2027年1月1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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