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民眾在Threads分享自身經歷,表示在公共場所垃圾桶內發現發票,隨手撿起帶回家,沒想到之後竟接到警方通知,要求到警局製作筆錄。究竟「撿別人丟掉的發票」是否可能觸法?律師王碩分析,關鍵首先要釐清,原持有人究竟是故意丟掉,還是不小心遺失,兩種情況在法律上的處理完全不同。
王碩表示,從《民法》來看,如果原持有人是刻意把發票丟進垃圾桶,也就是具有拋棄所有權的意思,這張發票就可能成為「無主物」,此時其他人將發票撿起來、占為己有,原則上可以透過「先占」合法取得所有權。
但如果原持有人並非故意丟棄,而是不小心掉落,情況就不同,這張發票在法律上屬於「遺失物」,撿到的人就必須依照《民法》有關遺失物的規定處理。
王碩指出,過去民眾撿到價值很低的物品,也可能一律送往警察機關處理,造成實務負擔,因此《民法》後來修法,針對價值500元以下的遺失物,與具有一定價值的遺失物,設計不同處理程序。因此,如果發票屬於遺失物,就要進一步檢視拾得人是否依照相關程序處理。
不過,即使撿到發票後沒有依照《民法》的遺失物程序處理,也不代表一定會構成刑事犯罪。王碩表示,刑事責任仍要回到個案行為判斷,包括是否符合侵占遺失物或竊盜等犯罪構成要件;以這類案件而言,實務上較可能朝侵占遺失物的方向偵查。
其中一大關鍵,就是撿到發票的人是否具有「據為己有」的意思。王碩舉例,如果撿到的發票後來中獎,拾得人還拿去兌獎,就可能被認為已經把這張發票當成自己的物品使用,成為認定具有據為己有意思的重要依據。
但如果只是把發票撿回家,沒有拿去兌獎,也沒有做其他使用或處分行為,情況就不一樣。拾得人仍可能主張,自己雖然持有撿到的發票,但沒有把發票當成自己的財物,因此不能單憑「把發票帶回家」這個行為,就直接認定具有侵占遺失物的犯意。
王碩強調,是否構成侵占仍要看客觀行為能否證明拾得人確實將發票當成自己的物品使用,兌獎只是其中一種可能的判斷依據,並非唯一標準。如果缺乏其他客觀行為佐證,單純撿起一張發票並帶回家,未必就會成立犯罪。
至於為何只是撿張發票,卻會接到警方通知做筆錄?王碩解釋,只要有人報案,警方就有依法調查、釐清事實的必要,因此通知拾得人製作筆錄,不代表已經認定對方犯罪,而是警方必須完成必要的偵查程序,再依調查結果決定後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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