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指揮高雄市刑大查獲廖姓男子以運動攝影中普獲好評的Gopro攝影機為工具,偷拍上千名女子及未成年少女之裙底性影像,還將性影像在網路兜售,不法獲利1006萬2958元,高雄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共3800罪,判刑12年6月,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1006萬2958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姓男子自106年起,將GoPro攝影機藏進背包中,伺機從裙底等方式,在台北捷運士林站、市府站、西門町及高中校門口等地,隨機偷拍身著制服短裙的女高中生私密部位。廖男起初僅供個人收藏,隨後見有利可圖,從107年起將偷拍影片後製,上架至通訊軟體販售,每部影片約200元至500元不等價格。
更自112年2月22日起,在通訊軟體「Telegram」經營「『台湾のパンチラ』Official」頻道,將這些性影像編列番號、分類及製成目錄,供買家瀏覽選購;買家須儲值76USDT,始得成為會員,並可獲贈若干性影像影片及2000點看片金,之後並得另以USDT儲值看片金,且依會員分級而享有選購、觀看不同類型性影像影片之權限。自108年起至查獲時止,至少有308名買家曾向其購買性影像,廖男並因而取得合計1006萬2958元之報酬。
合議庭審酌被告係具有正常智識及謀生能力之人,竟為滿足個人性慾或牟取不法利益,(意圖營利)隨機攝錄少年之身體隱私部位,罔顧少年之性隱私,妨害他們身心健全發展。
又將這些影像及其自網路取得之大量他人遭竊錄性影像透過網路販賣,暨非法利用少年之個人資料,不僅使被害人面臨遭辨識、指認及性化觀看之風險,更因數位影像具有易於複製、散布及永久留存之特性,使被害人之性隱私蒙受持續且難以回復之侵害,此觀其中部分被害人於偵查中分別表示,她們看到影片後感到不舒服,希望影像不要再外流,並認被告之行為令人噁心、變態等語即足明之。
況被告之犯罪期間長達數年,不法所得高達新台幣1006萬2958元,其經營方式具有相當規模,顯非一時失慮之偶發性犯罪,所為不僅不該,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更屬重大。
不過,考量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已於本院審理中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暨履行賠償完畢;併斟酌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攝錄或販賣之影像內容,兼衡被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紀錄之素行、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狀況部分告訴人、被害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暨檢察官請求就各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至5年不等之意見、被告提供其戶口名簿、父母罹病證明之科刑相關資料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10月到2年2月不等徒刑,應執行徒刑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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