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男子被指曾與 12 至 13 歲女童成為情侶,並數度性交,直至女童母親質問揭發。他周五(4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承認與 13 及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 3 罪,區院暫委法官韋漢熙索取被告心理報告、事主最新狀況等,押後判刑,被告續還押。

綜合案情和庭上,事主錄口供時指首次性交時是她主動,並向被告報稱自己 15 歲,其後才透露是 12 歲。但在事主 13 歲,被告仍明知年紀而與她性交,他曾寫信祝事主生日快樂。辯方引上訴庭判例稱若沒強逼或不情願罪責應較低,惟官認為上訴庭沒明確贊同該理由。

被告陳冠匡(現 38 歲)合共被控 5 罪,他承認首 3 罪,即一項「與年齡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兩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餘下兩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則存檔法庭。

承認的控罪指,被告 2024 年 12 月某日在長洲與 12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以及分別於 2025 年 3 月 14 及 16 日,在尖沙咀與 13 歲的 X 非法性交。存檔的控罪則指,被告於 2025 年 4 月 2 日及 6 日,在尖沙咀與 13 歲的 X 非法性交。

承認案情指,被告和事主在一場「角色扮演」(Cosplay)的活動中經朋友相識,其後發展成情侶。兩人首次性交是在被告長洲的住所睡房內發生,由事主作主動並同意性交,被告有戴安全套;當時事主向被告報稱 15 歲,惟她實際僅 12 歲,屬非法性交。

另外兩次性交發生時,被告已知她實際年紀。2025 年 3 月 14 及 16 日,被告與當時 13 歲的事主在尖沙咀的賓館內性交,他有戴安全套。事主另曾服食緊急避孕丸。

案情亦提到,被告曾在 2025 年 1 月、事主 13 歲生日時,應邀與她及其家人慶祝生日。事主母親同年 3 月得知兩人曾性交後向被告查問,被告向她招認得知事主未成年、曾與她性交,亦知犯法。

被告同年 4 月 11 日被捕。被告寫給事主的情信提到祝她 13 歲生日快樂。

讀畢案情後,區院暫委法官韋漢熙關注,為何案情指被告有戴避孕套,事主仍要服緊急避孕藥。控方指事主未能確認何時服食,只能說出某次與被告性交時避孕套破掉,或因此有風險而服食,而控方會依賴案情指被告有戴套。

官遂問,即沒證據指,被告所承認的性交事件中,安全套曾破掉?控方確認。

官另關注,為何辯方書面陳詞指稱是事主「直接除佢條褲」、「直情係夾硬嚟」?

辯方解釋,兩段發言來自事主在與警方錄影會面的證供,當時事主被問是誰提出性關係,事主答是她。她被追問如何提出,事主遂答「與其話係提出,應該係我直接夾硬嚟」。被問及「夾硬嚟」的意思,事主答「我直接除佢條褲」。

官另問,案情指事主的母親曾邀請被告晚餐、慶祝事主生日,以及曾有新年祝賀,「你意思係話,X 屋企人知道兩個之間拍緊拖,但呢個階段就未知佢哋拍拖之中,實際牽涉咗肉體上嘅關係,未係去到嗰個階段?」辯方確認稱「之後先知」。

辯方求情時直接採納書面陳詞。官關注,辯方引牽涉性誘識的「劉志翔案」,稱上訴庭指「如受害人互動中不是被逼或不情願,量刑時對罪責應適度調低」,問出自何處。

辯方遂指是以下段落,並解釋稱因上訴庭沒說原審法官這個考慮出錯,「所以我就視之為上訴庭都唔覺得呢個係錯」:

官質疑,「但冇 expressly 贊同呢個講法吖?」辯方答「可以咁講」。官認為,上訴庭是對於原審法官,因沒強逼、沒不情願,以及年齡差距不大兩個因素而調低量刑起點的做法「不置可否」。

但官問,辯方是否認為有兩種成分就罪責較低?辯方稱,兩者是獨立因素,應獨立考慮。

本案控罪分別為「與年齡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兩者關鍵是事主的年齡在 13 歲或 16 歲以下。

辯方提出,牽涉 13 歲以下的控罪時,事主距離 13 歲只差 1 個月,並引「劉志翔案」曾指如事主較接近 13 歲,刑責相對會較輕。官遂指,如採同一標準,則事主在被告干犯牽涉 16 歲以下的控罪時,刑責就會因事主僅 13 歲、距離 16 歲很遠而罪責嚴重,「兩罪情況係調返轉」。

辯方同意,其後補充指涉 13 歲以下的控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但涉 16 歲以下則最高判監 5 年,故認為後者的量刑起點應不高於 13 歲以下的控罪。辯方另提到,被告有 20 封求情信,而他在獄中修讀電腦室內設計課程,並考獲證書。

官另問,有否事主最新的身心健康資料。控方稱沒有為事主做過創傷報告,「冇做過,冇問過直頭。DOJ(律政司)冇指示警方拎」。

官遂下令索取女童最新身心狀況資料,如有報告最好,但如女童或其家人不想,再看警方可否為她再錄口供了解其近況, 「因為幾份報告都係舊年、成年幾前,法庭有責任要知最新狀況係點。」官又下令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押後至 10 月 2 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