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張姓男子因為愛慕醫院女同事,民國113年9月至11月,利用各種機會與她搭話,即便女同事刻意繞道、搭末班車,張男仍形影不離,同事不堪其擾報警提告,張男辯稱是「偶遇」。台中地院審酌一切情狀,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處10月徒刑,法官祭出跟騷罪至今最重判決,極具警示意義。
據了解,張男任職某醫院工務組負責機電維修、消防等職務,他因對女同事有好感並展開追求,明知對方已婉拒,卻仍於113年9月至11月,跟著女同事前往火車站、停車場、超商與書局,並刻意搭話聊天。
其中113年9月12日,女同事見張男跟在後方且搭上同一班列車,便躲進車廂內廁所打電話給男友求救,張男則立即傳送訊息稱「看來我太晚才敢鼓起勇氣想追妳」、「謝謝妳走入我生命當中」,隔天又跟到停車場詢問「是否可以相互擁抱一下,未來繼續當朋友」,均遭到拒絕。
此外,張男還向女同事自稱,苗栗地檢署正在偵辦一起男子偷拍女友個資外洩案,並刻意提及與女同事相同的姓氏、大學,影射案件與其有關,女同事崩潰報警提告,檢方依法提起公訴。台中地院一審時,張男矢口否認跟騷,辯稱很多次是自己先抵達,女同事晚到才偶遇,對話也僅是問候,確實想發展成男女朋友,但知道她有男友就退出,沒逾越分寸,毫無騷擾、性暗示對話。
現行《跟騷法》可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法官審酌張男未能謹守人際關係分際,對於女同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造成干擾,始終否認犯行,以及跟蹤騷擾行為樣態等一切情狀,判處幾乎達刑度天花板的10月徒刑,若後續確定張男得入獄,成為至今判最重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