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何姓女子7年前,周男開設的牙醫診所進行植牙手術,造成何女上顎前庭處感染合併疼痛,神經麻痛傷害;憤而提告求償,一審獲賠81萬3400元;事後,雙方都提起上訴,但二審判決逆轉,發現何女術前有說明書、同意書,對相關療程彈性調整早已知情且同意,加上,無法推論她手術疏失造成傷害,因此改判,醫師免賠,可上訴。

判決指出,何女於2019年7月26日前往周男開設的牙醫診所進行植牙手術,但女病患認為,醫師沒事先告知,就擅自進行補骨粉及置入鈦金屬網手術,導致手術當下,劇烈疼痛反應,卻只打麻藥。

何女主張,術後回診反映神經異常抽痛也未妥善處理,導致她上顎前庭處嚴重感染合併疼痛、神經麻痛,後續前往大醫院檢查,不僅發現金屬骨粉暴露,更因骨壞死及纖維化進行清創移除手術。

何女認為,醫師周男違反醫療說明義務且有重大過失,提告求償醫療費、未來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287萬5250元。

周男抗辯,植牙必須視患者骨質情況分次進行,若骨頭狀況不佳就須先補骨粉鞏固根基,本來就是植牙手術的一環;因判斷何女牙床條件不適合直接植入牙根,才先進行補骨,事前皆已充分告知並獲同意,整個醫療過程完全符合常規,並無疏失。

此案,一審法院並未採信周男的說詞,審理後,判決他應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81萬3400元,周男、何女都不服,各自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調閱雙方病歷與文件,發現何女於治療前,就簽署過「植牙治療說明書」、「植牙治療同意書」,內容載明若遇不可預期的口腔狀況,同意醫師調整或改變治療計畫。

此外,治療當天,何女再度簽署相同內容的同意書,足見她對於補骨粉及療程彈性調整早已知情且同意。

合議庭法官,參考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與台北慈濟醫院的專業鑑定意見,且文獻顯示,補骨粉與鈦金屬網手術後,發生嚴重感染的機率約4.8%、輕微感染率約10%,術後發生感染可能與病患個人體質、術後照顧等多重因素相關,因此,無法逕行推論是手術過程有疏失。

因此,二審廢棄原審判決,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改判醫師免賠,全案仍可上訴。